关于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学生请注意:
1、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者,于2007年10月8日至12日向教务科提出补考申请,由教务科安排在11月补考。
2、因公选课学分不够而结业者,于2007年9月10日前办理重修手续后随堂听课,并跟班参加考试。
3、拟定肄业者,由学生本人于2007年7月9日前提出延长学习年限1-2年的申请,在1-2年内重修或自学达到毕业条件的,可跟2008届或2009届毕业生毕业,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若达不到毕业条件则按肄业处理。7月9日前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者,直接按肄业办理。
4、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补授条件者(已有毕业证),于2008年3月10日至14日提出学位补授申请,经学院同意后送教务科。
以上事项过期一概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