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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惩条例
来源:动科院 作者:动科院 发布时间:2007-05-26 【字体: | |
为严肃校纪校规,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广大同学在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积极进取,争先创优,学院特制订本条例。
一、奖励
1.学院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2.表扬和奖励的种类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等。
3.受奖集体或个人由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备案,学院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表彰均记入个人档案。
4.奖励对象:
适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学院给予相应奖励:
1)在校、院举行的各项活动或比赛中,积极组织,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取得名次或表现突出者。
2)能够树立良好的学校或学院形象,并在社会上为校院赢得荣誉。
3)在各类创建活动、社会公德、宣传报道等方面表现突出。
4)能够对有损学校或学院荣誉的言行进行当面制止,并能给予积极引导。
5)在业务学习、劳动、社会实践、安全保卫、遵守纪律等方面表现突出。
6)对模范执行公寓规章制度以及被学生工作处授予文明宿舍称号。
7)其他学院认为应该受到表扬或奖励的情况。
5.学生活动奖励办法:
1)集体奖:
A、省级:一等奖50/人、二等奖40/人、三等奖30/人。
B、校级:一等奖20/人、二等奖15/人、三等奖10/人。
2)个人奖:
A、省级:一等奖200/人、二等奖100/人、三等奖50/人。
B、校级不单独设奖。
二、处罚
1.对犯错误的同学,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方式有: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上报学校处理。
    2.受处分的集体或个人由院团总支,学生会备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将学校处分装入个人档案;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改错表现酌情给予处罚:
1)在学校、学院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中,不能处理好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缺乏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造成较坏影响进而影响学院形象;
2)言行有损学校和学院声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各类创建活动、社会公德、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较差,造成不良影响;
4)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
5)在宿舍内私拉乱扯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
6)在学校、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或比赛中,敷衍了事或无故拒不参加以及造成损失,影响集体荣誉;
7)酗酒闹事或观看体育比赛时有过激行为;
8)违反公寓规章制度;
9)每月卫生检查平均不合格的宿舍或个人;
10)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学生干部;
11)违反学校、学院其它管理条例规定。
三、附则
1.本条例以《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甘肃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为依据并受其制约;
    2.所受奖励或处分均作为评优评奖、就业推荐的依据;
    3.凡受学院处分的集体或个人,若在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确有明显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讨论同意后,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撤销所受处分,不再登记入档;
    4.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从轻处理,对认错态度不好且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5.凡每学年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6.凡本学年累计达5人次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班级(团支部)取消本年度"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的评选资格;
    7.在评优评奖中,其他条件相同时,获奖励多者优先考虑;
    8.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9.本条例中未涉及的情况,可比照有关学校、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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