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并正式注册的学生,对其他学生的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纪、违规,根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及其它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虚假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性后果的其它行为;
(五)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但视其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票据和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偶尔参与赌博,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召集并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凡吸毒者一经发现,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期间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闹事,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酗酒造成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