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1997年3月2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3年非师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3]5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71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办理2004年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由校级领导、职能部门、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毕业生导师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学校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的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学校择业指导中心负责。择业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就业工作方案;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就业指导、信息发布等工作;
3、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
4、组织双选活动,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
5、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宣传工作;
6、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就业计划和有关材料;
7、组织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9、办理毕业生改派;
10、负责寄送毕业生档案;
11、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12、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党政一把手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其职责是:
1、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为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
2、负责本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学校择业指导中心提供毕业生的有关资料;
3、组织毕业生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双选活动;
4、根据专业和行业特点收集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公布。负责接待来本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代表;
5、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企业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联系,建立一批稳定有效的实习培训基地,大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意识和技能;
6、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实现国家、地方、学校、学院四级联网;
7、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进行初审,手续完备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定期统一报学校择业指导中心盖章。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帮助、督促学生予以补正;
8、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9、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0、执行学校下达的就业计划;
11、做好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档案的移交工作;
12、组织开展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13、完成学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利;
2、具有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的权利;
3、在整个就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法规和方针原则;
4、有按国家下达的保重点就业计划或其它指令性计划就业的义务;
5、有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就业的义务;
6、有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的义务;
7、必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择业指导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订计划、统一协调和指导各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调整改派等阶段。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就业信息收集、发布,思想教育工作,就业指导工作贯穿于整个就业工作的始终。
9月份,上届毕业生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办理调整改派;毕业生就业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10月份,毕业生资格审查;组织各学院进行毕业生综合测评、鉴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材料。
11月份,印制《专业介绍》,收集需求信息;向有关省(区)、各市、州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开设专科毕业班级《创业教育》课程、举办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12月份,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级各类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
1-2月份,毕业生回省、市联系就业单位。
3-5月份,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落实需求人选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录用协议。
4月份,各学院报送下一届毕业生生源情况;学校择业指导中心负责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月份,开设下一届本科毕业班级《创业教育》课程。
6月份,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提出毕业生就业调配方案报告;组织毕业教育活动;组织毕业生鉴定;公布毕业生就业方案。
7月份,毕业生派遣;档案发送。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对就业政策的宣传,帮助毕业生进行职业设计、掌握择业技巧、调适择业心理,教育毕业生学农、爱农、服务农业。
第十五条 开设毕业生《创业教育》课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与人文学院共同组织。《创业教育》课程列入教学计划,授课时数为20学时。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突出教育和引导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总则(试行)》和学校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认真填写鉴定材料和推荐材料。
第十八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后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十九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农业科研、教学和生产部门的需要;
4、"并轨"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5、定向、委培毕业生原则上按招生时的合同(协议)就业。 招生时没有具体合同的社会定向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签发《择业通知书》回生源市(州)择业。毕业后在生源市(州)以外落实单位的,按违约改向办理就业手续。 毕业前落实了单位申请改向就业的定向生,须征得原定向单位(地区)同意,并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违约改向办理就业手续; 实践生一律回原工作单位就业;
6、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7、少数民族地区需求专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
8、其它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由学校择业指导中心每年编制一次(六月底完成),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 推荐、 调配、派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根据毕业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对优秀毕业生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要使用学校发放的正规就业推荐表和 协议书及本人真实的自荐材料参加双选活动。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选择工作单位并签定协议,并及时将协议交所在学院和学校择业指导中心审查登记。未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而签定的协议无效。
毕业生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双方可将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的形式规定下来。
落实到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应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及部委盖章为准;
落实在生源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的,以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盖章为准;
落实在甘肃省市、州所属单位的,以市、州人事部门盖章为准;
跨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以接收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否则无法列入就业计划。
与非国有单位签约就业者,必须由当地代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方可列入就业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个别坚持无理要求,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或坚持违约的毕业生,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就业资格,在交纳全部培养费、违约金及各类奖学金后,将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按照甘肃省人事厅、教育厅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派遣的毕业生统一使用甘肃省人事厅、教育厅审核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报到。派遣时间在7月1日以后。档案和户口关系迁入就业单位所在地。
省内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与外省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聘用或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所在地一时不能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可凭就业协议(聘用或劳动合同)将其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委托我省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毕业时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省人事厅签发《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通知书》(以下简称《择业通知书》)。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薄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薄上。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转户口的,凭《就业报到证》随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在15天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由当地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继续帮助择业。
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且属非省直、中央在甘单位的,由就业单位所在市(州)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甘肃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介绍信》等有关手续,毕业生凭《就业报到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落实就业单位属省直、中央在甘单位和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直接在《择业通知书》上加盖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印章,到学校换发《就业报到证》,再由省人事厅审签。
第二十六条 实践毕业生使用甘肃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实践毕业生回原单位工作通知书》(以下简称《工作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实践毕业生持《工作通知书》到合同地区、单位报到。
第二十八条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自主择业"。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签发《报到证》,未落实单位的签发《择业通知书》继续择业,落实就业单位后,换发《报到证》。
第二十九条 外省生源经学校推荐,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派回生源省(区)主管部门自主择业。其中,申请暂不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将其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两年。
第三十条 毕业生可选择自谋职业、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对于书面申请自愿选择上述就业形式并经学校认可的毕业生,毕业时签发《就业报到证》,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3月1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二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原则上不得异地推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学校负责派遣,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7月1日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及户口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三条 凡专升本、考研已被录取的毕业生,毕业前如果自愿放弃升学而申请就业的毕业生,可列入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择业)手续;毕业时未申请参加就业而继续升学的,不再按本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择业)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选留毕业生充实教师和干部队伍,由人事处提出计划,各学院推荐,会同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综合考察后报学校审定,确定毕业生留校的时间应在毕业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对进入国家党政机关、组织部、军队等重要部门和单位择优推荐的毕业生,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并予公示。
留校毕业生、免试推荐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等重要情况,有关部门要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派遣前,将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对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的毕业生,劝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七条 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要求改派。确属特殊原因要求改派的,在办好有关手续后,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用人单位或地区之间调整者,由当地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调配部门负责审核并就地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2、需要跨省调整的毕业生,在原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正式退函、接收单位及当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公函及《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原件,并与学校协商一致后,由学校统一报省人事厅审批。
3、在甘肃省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需向学校同时出具原接收单位(地区)人事部门同意改派的函(或在原《报到证》上加注意见并盖章)和新的接收单位(地区)人事部门的接收函,经学校审查后,报省人事厅、教育厅审批。
4、在重新办理《报到证》后,原《报到证》由省人事厅、教育厅收回。
5、改派时间在当年9月,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国家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和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要对报到证妥善保管,不管是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当地省级日报上登记挂失,并请报到单位出具证明公函后(将登报挂失的报纸附上),向学校择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然后由学校上报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予以补发。
第七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对毕业生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的规定有:
1、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2、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3、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4、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5、毕业生就业后,其工作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6、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作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及毕业生有关资料的;
2、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为了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制止随意毁约,对于已签约毕业生和定向、推荐读研、申请自费出国以及自谋职业等毕业生,去向一经确定,学生、用人单位等有关各方不得随意变动。如有任何一方提出变动者,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如有毕业生单方面违约,要向学校交纳违约金。缴纳违约金后,方可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学金后,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违反就业协议规定的;
5、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就业收费
第四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事厅、原省教委甘财综发[1999]27号文件规定,对违反就业合同(协议)的定向、委培生,由省人事厅分别收取违约金和录用费。
(一)对不按就业合同(协议)就业的收取违约金和培养费:
1、属于国家定向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单位就业的,缴纳违约金:本科生2000元,专科生1500元。
2、经"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合同(协议)违约者,交纳违约金500元。
(二)高职生自主择业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省人事厅签发《报到证》,收取录用费200元。
(三)凡属我省招生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如不到本省教育系统就业者,应向学校缴纳师范类专业财政专项补贴和专业奖学金,本科生52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毕业生。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甘肃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甘农大发[2002]130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